******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拟安装2台单机容量为5.6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1.2MW;利用厂区现有35kV升压站,主要工程包括2台风电机组基础、2台箱变基础、扩建2面10kV线路开关柜、场内10kV集电线路等。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10万。项目代码:2307-340600-04-01-717938。
二、该项目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二期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关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材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用地现状。
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距保护目标朱楼村最近一侧设置移动式声屏障,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对强声源设备设置减振装置,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开启,施工人员配备噪声防护物品;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保持低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
运营期:要求选用低噪声机组,采取减振措施、合理布局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必要时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小对周边村民的影响。
4.施工期、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乱丢乱弃;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回用,不能回用的运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规范运输。
运营期: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润滑油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合理规划设计,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和运行期中的监测。施工期间还应当注意生态保护,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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