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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钙质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限公司钙质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小城村。拟购置辊压机、雷蒙磨、搅拌器、储料罐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为6100万元,环保投资为78万元。项目代码:2406-340621-04-01-74871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吸粪车定期清运并合理处置,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卸料粉尘采取车间封闭卸料、定期清扫地面的方式处理。
碾压、配料输送、烘干出料、混料、筛分、磨粉、包装工序粉尘采取“输送设备密闭、集气设施收集+旋风收尘+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筒仓呼吸粉尘经仓顶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包装材料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干式清洁固废定期清扫,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地面清扫粉尘定期清扫,回用于生产线;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后外售;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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