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有限公司隆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有限公司隆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中基大道。拟购置拆解预处理平台、液压剪切机、废铝破碎机、废铝分选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回收废铝10万吨、年拆解车辆1万辆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5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526万元。项目代码:2401-340621-04-01-169325。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汇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与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调节+隔油池+气浮+絮凝沉淀)预处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接管废水从严执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车间封闭、废油液密闭抽取,危险废物贮存点封闭、管道负压收集,废油液收集和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车间封闭,切割、打包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铝加工车间封闭,废铝破碎机、废铝分选机密闭,破碎、分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制冷剂回收废气采取使用专用工具回收、密封储存管理、非工作时间作业区域局部通风等措施处理。
拆解粉尘采取车间阻隔、定期清理地面的措施处理。
汽车尾气采取加强管理,厂区绿化的措施处理。
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玻璃、废纤维等其他不可利用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选杂质统一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燃料油、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滤清器、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器、废电容器、废电气开关、废电池压滤渣和放电槽废液、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和污泥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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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有限公司隆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有限公司隆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中基大道。拟购置拆解预处理平台、液压剪切机、废铝破碎机、废铝分选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回收废铝10万吨、年拆解车辆1万辆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5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526万元。项目代码:2401-340621-04-01-169325。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汇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与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调节+隔油池+气浮+絮凝沉淀)预处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接管废水从严执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车间封闭、废油液密闭抽取,危险废物贮存点封闭、管道负压收集,废油液收集和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车间封闭,切割、打包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铝加工车间封闭,废铝破碎机、废铝分选机密闭,破碎、分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制冷剂回收废气采取使用专用工具回收、密封储存管理、非工作时间作业区域局部通风等措施处理。
拆解粉尘采取车间阻隔、定期清理地面的措施处理。
汽车尾气采取加强管理,厂区绿化的措施处理。
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玻璃、废纤维等其他不可利用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选杂质统一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燃料油、废油液、废制冷剂、废滤清器、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器、废电容器、废电气开关、废电池压滤渣和放电槽废液、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活性炭、隔油池废油和污泥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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