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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南部次中心雁鸣大道北侧、振兴路东侧,总用地面积71740.59平方米,项目建设教学楼、实验楼、艺术楼、行政综合楼等,包含1个生物实验室、2个化学实验室。项目总投资为30200万,环保投资为660万,占总投资的2.19%。项目代码:2404-340621-04-01-26509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经酸碱中和池中和后的实验室容器清洗废水汇同生活污水、保洁废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百善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百善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室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后经设备自带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硫酸雾、氯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若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及绿化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功能要求。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实验室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废活性炭、实验室危险废物按要求分类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到规定的垃圾桶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油脂将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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