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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体育产业球类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体育产业球类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淮北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租赁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电商产业园2幢现有厂房(1#、2#)。购置切胶机、捏炼机、开炼机、提升机、硫化机、压延机等设备,建设后形成日产成品篮球10000只、球胆50000只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9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95%。项目代码:2304-340621-04-01-31625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①打磨、扫灰粉尘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②胶合、固化废气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③ 胶浆制备、缠线、烘干产生的废气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后与烘干房抽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3)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④ 1#生产厂房计量配料、炼胶、压延、硫化设置全封闭操作间,计量配料、密炼、开炼、压延、硫化产生废气均设置负压集气系统进行收集,计量配料废气、密炼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收集的密炼废气、开炼废气、压延废气、硫化废气一并经一套冷却系统+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编号:DA004)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⑤ 2#生产厂房计量配料、炼胶、压延、硫化设置全封闭操作间,计量配料、密炼、开炼、压延、硫化产生废气均设置负压集气系统进行收集,计量配料废气、密炼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收集的密炼废气、开炼废气、压延废气、硫化废气一并经一套冷却系统+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编号:DA005)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⑥危废暂存间废气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编号:DA006)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橡胶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其中废橡胶料(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边角料(人造革下料、截断时废边角料等)外售、橡胶内胆打磨过程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密炼过程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合格品回收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废油、废包装桶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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